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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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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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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近日,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我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一、《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践导向、科学评价,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原则,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健全职称体系,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完善实践能力评价指标,实行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合理确定评聘模式,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岗位结构比例;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职称考评范围,完善基层职称评价标准,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全过程监督。
(三)组织实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慎推进,着力把握好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方向,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落实,确保卫生职称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实施方案》主要特点
(一)分类分层开展评审。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的卫生人员特点,细化分类分层评价标准,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断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分设省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两个类型,分别明确申报条件;按医疗、护理、药学、技术四个类别分别制定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并按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三个层级制订指标,对专业能力、教学水平和科技创新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业绩代表作要求。
(二)完善高级职称评审专业。省卫生高级职称新增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2个评审专业,新设心血管内科学(心电诊断学)、神经内科学(神经电生理诊断学)、呼吸内科学(高压氧治疗)、妇产科学(生殖医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输血医学)、卫生毒理(技术)6个评审方向,单独设置申报评审条件;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新增麻醉学、重症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工程技术、卫生检验技术6个评审专业,进一步畅通了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通道。
(三)注重考察实践能力。根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精神,新增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病例组合指数(CMI)、护理实践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评价指标,科学准确定位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引导医生回归临床。
(四)优化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前均须有对口支援经历,调整为省、市(州)医疗卫生机构和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前,须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经历。同时,将公共卫生、护理、药学和医学技术类人员的进修学习时间要求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五)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下放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给各市(州)。下放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给各市。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同时,在高校附属医院和大型三级综合医院逐步推进自主评审,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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