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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意见》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2-07-14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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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合法权益”。原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规定,于2016年9月26日,出台了《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川卫发〔2016〕76号)(以下简称《政策解释》)。由于《政策解释》已过有效期。为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和省奖励扶助政策继续有效落实,结合基层在执行《政策解释》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委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形成了《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六个部分,是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条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根据国家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农村居民的界定、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现存子女计算问题、收养子女问题、年龄认定问题、其他问题六个方面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解释。
(三)奖励扶助的申报。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做出规定。
(四)奖励扶助的退出。对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做出规定。
(五)奖励扶助的迁移。对因户口的迁移,奖励扶助对象是否享受扶助政策做出规定。
(六)其他。对在“三种”不同的情形下,是否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做出规定。
三、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