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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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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督查函〔2020〕2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2019年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巩固落实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导向,在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的基础上,科学制订辖区内抽查计划方案并有效实施。
   (二)各地应当依托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和四川智慧卫监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做好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做好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做好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三)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监督抽检任务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各地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不属于日常监管单位进行的产品抽检由各市(州)制定抽查清单。
   (二)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市(州)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书面报告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采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和移送。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抽查计划的要求,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附件4)。
   (三)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各专业支队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前和11月25日前向我委报送半年情况总结报告和全年情况总结报告。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进行督导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1.2020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0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0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