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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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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全力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服务有关工作,规范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工作。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法执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备案医疗美容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备案流程
  我委指定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我委注册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医疗美容项目的核准,核准后的医疗美容项目报我委备案;省医疗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筹备组建医疗美容项目核准专家库并规范专家库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医疗机构新增医疗美容项目应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注册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程序》(见附件1)要求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2),开展备案工作。既往由我委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仍然有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则上应指定专业学会负责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的核准,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备案程序,有序规范开展备案工作。
  三、加强备案动态管理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与其所设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挂钩,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影响相应项目开展的,医疗机构应在发生变化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备案,期间不得继续开展相应美容项目。未配备相关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医疗机构不得申请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四、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施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机构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使用的相关医用材料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五、强化监督执法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责令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联系人:张兆辉
  联系电话:028-86130582

  附件: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注册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程序
     2.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核准申请表
     3.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备案回执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