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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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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0〕15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附件:1.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决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全省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疗废弃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领导
  由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联合牵头,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开展专项整治。各市(州)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参照省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整治医疗机构是否规范分类、收集和存贮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登记和交接医疗废物并妥善保存资料;是否存在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混合情况;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是否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处置设施;是否存在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信息;是否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公安厅配合)
  2.生活垃圾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4类进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暂存并标识明显;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配合)
  3、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做好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收集;医疗机构是否未将传染病区、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治疗产生的、使用过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是否未将使用过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移交回收处置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可追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生态环境厅负责,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1.生活垃圾处置环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环节。回收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倒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交不具备再生资源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医疗机构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是否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范围内目前有能力回收、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公安厅配合)
  3.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环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是否存在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公安厅配合)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7月)。各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见附表1)分工,全省各市(州)摸底调查数据中,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填写。其中,指标1-7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填写;指标8-13由生态环境厅填写;指标1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指标15-16由商务厅填写;指标17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填写;指标18由商务厅和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同填写,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指标数据交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8-10月)。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8-10月期间,各有关单位每月2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当月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月30日前,各省级相关厅局结合职能职责,总结评估的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一并填写《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交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相互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保障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曝光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警示一批,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结合各地区、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坚决避免出现“反弹”现象。将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管理水平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