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1﹞348号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精神,有序做好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执业登记权限下放及承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将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两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权限下放至成都、泸州、德阳、绵阳、乐山、南充、宜宾、达州8个市卫生健康委,此次下放的执业登记权限包括新办、校验、变更、注销、遗失补办(详见附件1)。各地不得进一步下放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中外合资合作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按《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2021年12月1日前,我委已经受理的8个市两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由我委按规定办结后将审批信息推送各地。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优化审批流程,依法规范行权,切实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两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我委印发的两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细则(可在我委官网下载)等要求,严把准入关,确保审批质量。
各地应将两类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情况及时报我委备案。已执业登记的两类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和3,我委将于11月30日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统一移交各地。
三、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两类医疗机构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互推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两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强化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委。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处 张蕾
联系电话:028-86925131
邮箱:286965272@qq.com
附件1.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8个市血液透析中心名单
3.8个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名单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