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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渝两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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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四川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函〔2021〕3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国卫发〔2021〕4号)及《关于进一步协同推进川渝医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0〕318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川渝地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川渝两地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改善患者就医感受,现就进一步加强川渝两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层分类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川渝两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分步骤、可操作、保质量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1年底,实现第一批川渝两地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医院(见附件1)同级之间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到2022年底,逐步推广到川渝两地所有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同级之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协同推进川渝医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0〕318号)明确的检验检查互认项目和标准实施互认,并在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相应项目名称前标注“HR”,作为川渝两地检验检查互认项目的标识。
  二、整合专家资源,强化质量控制
  整合川渝两地检验检查专家资源,成立跨省市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量控制专家组(见附件2),紧跟国家要求,持续完善检验检查互认标准,稳步建立结果互认体系,指导帮扶两地相关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互认工作,并在质控监测的基础上对互认机构实施动态调整,防范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由重庆市、四川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两省市有关医院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控制工作,并实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比对结果内部通报制度,对质控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取消第二年度的互认资质。
  三、提升信息技术,创新互认模式
  川渝两地共同争取资金,探索共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平台,推动跨区域的检验检查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互认机构间检验检查资料的数字化存储、传输、共享及结果调阅,并完成线上的质量检测、互认标识和监测数据的统计。重庆市将通过重庆市医学影像云平台调取重庆市参与互认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四川省参与互认医疗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每月15日前在四川省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统计表”填报上月互认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性。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川渝两地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支持区域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中心等卫生健康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四、开展交叉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重庆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专家对两地实施检
  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交叉检查,对符合互认条件,但不予互认重新开单检查,或人为缩短复查周期的医疗机构予以严肃处理;并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关于印发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函〔2021〕175号)等文件要求,对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等行为予以严肃问责。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违规重复检查院内每月通报及公示制度,及时反馈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复医疗检查信息,形成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五、及时总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川渝两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两地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并形成文字材料反馈至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引导,并积极探索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提高医务人员执行率,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宣传,积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广大患者的知晓率和认可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川渝两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第一批名单
     2.川渝两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专家名单
     3.川渝两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4.川渝两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标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