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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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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局、成都海关各部门单位、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保障处,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疟疾消除状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制定了《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关于确定四川省重症疟疾救治定点医院及成立四川省重症疟疾救治专家组的通知》(川卫发〔2017〕113号)和《四川省防止疟疾再传播工作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持续保持防治能力
  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除疟疾后防止输入再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快速精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采取“及时发现,精准阻传”的工作策略,规范实施消除疟疾“1—3—7”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消除疟疾后监测体系,持续保持及时发现输入性疟疾病例、准确诊断治疗、敏锐监测预警、精准规范处置的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疟疾诊疗能力的培训,落实首诊责任制。省重症疟疾救治定点医院要认真落实重症疟疾救治任务,指导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疟疾查治等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巩固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网络体系,提高实验室复核时效性。省、市(州)疾控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疟原虫虫种和媒介按蚊种群鉴别能力。县(市、区)疾控应当具备恶性疟原虫/非恶性疟原虫及按蚊形态学鉴别能力。
  二、联防联控,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通信、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医保、药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开展输入性疟疾防控。要互通境外感染和输入性疟疾病例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输入性病例,协同开展疟疾病例调查,防止出现疟疾输入再传播。要加强对赴境外疟疾流行区务工、经商人员,学校师生,旅行社领队、导游、旅游人员等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省疾控中心要同成都海关共享输入性疟疾病例信息,开放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有关权限,将其作为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
  三、通报疫情,限时整改存在问题
  建立疟疾病例报告情况月通报制度。省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将全省上月疟疾病例报告及分布情况提交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向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出入境管理部门、成都海关进行通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于1月内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将原因分析和整改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每年在1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疟疾疫情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由省疾控中心按需求对疟疾药品进行统一采购、储备和供应,按计划向市(州)发放。
  四、加强督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开展疟疾防治工作的督导、调研,对潜在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排除,对未严格落实“1—3—7”工作要求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误或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出现疟疾输入再传播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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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都海关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军区保障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