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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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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老年友好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1〕25号)精神,现将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需要,探索建立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支持对老年人住房的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维修和配备,降低老年人生活风险。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援救助功能。定期开展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家庭用水、用电和用气等设施安全检查,对老化或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改造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加强社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绿化和美化社区,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营造卫生清洁、空气清新的社区环境。
  (二)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加强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加强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新建城乡社区提倡人车分流模式,加强步行系统安全设计和空间节点标志性设计。
  (三)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定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为老年患者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开展老年人群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制定满足不同老年人群营养需求的改善措施。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建设医养结合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养老服务。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社会化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紧急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精神慰藉、康复指导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广泛开展以老年人防诈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工作机制。
  (四)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活动,参与社区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事业,支持社区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和志愿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改造或修建综合性活动场所,配建有利于各年龄群体共同活动的健身和文化设施,为老年人和老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满足老年人社会参与需求。
  (五)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社区自设老年教育学习点或与老年大学、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在社区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发展农村社区的老年教育,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手段,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普及、休闲娱乐、健康知识、艺术审美、智能生活、法律法规、家庭理财、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区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加大对“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宣传。开展有利于促进代际互动、邻里互助的社区活动,增强不同代际间的文化融合和社会认同。
  (六)提高为老服务科技化水平。提高社区为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利用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有效对接服务供给与需求信息,加强健康养老终端设备的适老化设计与开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依托智慧网络平台和相关智能设备,为老年人的居家照护、医疗诊断、健康管理等提供远程服务及辅助技术服务。开展“智慧助老”行动,依托社区加大对老年人智能技术使用的宣教和培训,并为老年人在其高频活动场所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示范创建阶段(2021-2022年)。2021年,启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2022年,创建100个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为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阶段:示范推进阶段(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2023-2025年,在全省再创建150个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阶段(2026-2030年)。认真总结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加强工作宣传,扩大创建范围,开展中期评估,到2030年底,老年友好型社区在全省城乡社区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四阶段:全面评估阶段(2031-2035年)。大力推广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经验和工作机制,评估创建效果,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覆盖面,到2035年底,全省城乡社区普遍达到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推动与制定计划。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每年下达给我省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数量,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按照各市(州)常住老年人口总数、社区数量、老龄工作情况等因素分配申报名额。各地要认真组织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分年度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2021年全省申报名额总数52个(申报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社区自愿申报与县级初核。符合条件的社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附件2)并在社区内公示,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初审后,报送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复核。
  (三)市级复核。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对各地提交的参评社区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把关,按照分配名额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推荐本市(州)参评社区名单,并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附件3)。
  (四)省级审核与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就申报推荐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参评社区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报送参评社区名单。
  (五)国家评审、公示、命名与授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通过组织专家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进行公示后予以命名并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工作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任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办)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创建标准。各地要指导社区对标对表,严格对照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附件4)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过程不走样,创建标准不打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不合格申报材料较多的市(州),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将视情核减申报名额。
  (三)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推荐工作。被推荐社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要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评审过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幸福老年人”理念,认真做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宣传和推广,努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扩大创建工作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将申请表、推荐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材料于2021年5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纸质版一式两份,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附件:1.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2.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
     3.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
     4.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试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老龄办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