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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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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省药事质控中心,省肿瘤质控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清加强抗肿瘤药物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规范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既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降低肿瘤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坚持以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认清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严格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认清自身在抗肿瘤药物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断提高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水平。
  二、夯实抗肿瘤药物合理使用各项举措
  各级各类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明确的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报药事质控中心备案。靶向抗肿瘤药物和肿瘤免疫治疗药物应纳入限制使用级管理。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并履行相关职责。首次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由设有肿瘤科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肿瘤专业医师制订并实施,鼓励由三级医疗机构制订并实施。医联体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本医联体内其他医疗机构首次抗肿瘤药物方案的指导,提高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肿瘤药物处方审核和点评工作,开展肿瘤多学科诊疗。
  三、明确抗肿瘤药物处方管理权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办法》明确的内容,定期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应作为抗肿瘤药物处方权资质授权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肿瘤药物医师处方权管理,在本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处方权限,并建立抗肿瘤药物使用人员处方权限档案,动态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肿瘤相关专业医师,经本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其他需要使用抗肿瘤药物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办法》明确的内容组织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相应处方权。
  四、强化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我省合理用药评估工作要求,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省药事质控中心和省肿瘤质控中心要牵头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级药事和肿瘤质控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时组织对各医疗机构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指导和定期评估。各级各类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本年度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州)药事质控中心备案。国家委在川和委(局)直属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省药事质控中心备案。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四川省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相关链接:《关于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