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文件 >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logo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国家委在川、委(局)直属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结合《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61号),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整治时间及整治阶段
  (一)整治时间
  延长至2022年3月30日,即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共13个月。
  (二)整治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延长至2021年8月30日,即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30日。要求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覆盖50%以上。
  2.督查整治阶段。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3.总结评估阶段。调整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扩大整治范围
  扩大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扩大整治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超适应证检查、违规重复检查、不合理组合检查等行为。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自查、抽查和专家点评,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超适应证检查、违规重复检查、不合理组合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完善实施方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查、抽查等工作安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推进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检查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含国家委在川和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和其他开展医疗检查机构的数据统计,负责汇总本地区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工作情况并形成报告材料,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报送。
  2021年5月25日前,报送调整完善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21年8月30日前,报送半年报告和《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附件2);2022年2月28日前,报送全年报告和《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同时,每月7日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汇总报送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不合理医疗行为系统治理工作统计表》,国家委在川、委(局)直属医疗机构不再单独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报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