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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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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1〕276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四川省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 改革措施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与《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卫规〔2018〕5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由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公共场所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的卫生条件及申请人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在收到许可部门通报后要在3个月内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要尽快进行现场核查,对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置,防范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
  3.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许可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5.各地要强化公共场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的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进一步加强乙类公共场所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1.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乙类公共场所备案的规定。各地要摸清辖区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以及网吧、青少年宫的本底和基本卫生状况,严格实施备案管理。
  2.坚持完善乙类公共场所备案管理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对已营业尚未到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乙类公共场所单位,要督促及时进行备案;对新开业的乙类公共场所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其在开业后30日内到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信息上传“四川智慧卫监”系统建档立卡。
  3.各地要加大对乙类公共场所的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整改不落实的乙类公共场所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严肃查处,消除乙类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隐患。
  (三)做好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
  1.2021年7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经营者举办上述7类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核发卫生许可证,在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场所地址、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使用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等情况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并告知经营者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备案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和修改相关要素。
  3.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的7类公共场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备案后的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布,将备案信息上传“四川智慧卫监”系统建档立卡。
  4.各地要在完成公共场所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对公共场所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及存在重要环境卫生污染源的公共场所要尽快进行现场核查。
  5.各地要加强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督促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督促已备案公共场所单位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
  6.公共场所卫生备案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的,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7.各地公共场所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的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自2021年7月1日起,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进一步精简许可申请材料。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提醒、督促供水单位切实落实供、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要求。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对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督促饮用水供水单位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四)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许可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五)各地要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要依法查处并通报供水主管部门。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改革。
  1.进一步优化许可办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要求,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压缩审批时限至8个工作日,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开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在线方式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采取在线方式获取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要加强审批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业务能力。同时,在开展行政许可时要加强与日常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可能影响行政审批结果的相关情况。
  2.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按照“谁许可、谁备案”的原则,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四川智慧卫监”系统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加强对企业产品生产和卫生安全评价等环节的培训指导,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认真开展备案形式审查,及时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要指导企业通过“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事项办理和评价,及时核实“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消毒产品备案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确保两个平台信息一致,杜绝办件零评价。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要开展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加强对各地消毒产品监督执法工作督促指导。
  3.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贯彻属地化监管原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毒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清单,及时清理维护“四川智慧卫监”系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本底信息,健全监督人员名录库,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范围。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法依规逐步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实施限制。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跨区域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工作。

  附件:1.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申请表
     2.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凭证
     3.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