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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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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1〕30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相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2020〕171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9号)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四川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四川省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短缺药品采购政策
  四川省始终坚持以“保供稳价”为前提,按照“鼓励短缺药品供应、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搭车涨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稳定,不断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清单。对国家和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允许企业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以下简称“省平台”)直接挂网,实行备案采购。对国家和四川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省平台上公布中选或挂网结果的,执行现行采购政策。对国家和四川省清单内的药品,省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及时挂网,实行备案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将上述清单内的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做好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平稳进行。
  二、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对纳入国家和四川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停产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将停产品种、停产时间、停产原因、预计复产时间、库存情况及时通报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接到通报后,应当将药品停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时通报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三、加强短缺药品储备供应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定期梳理纳入国家和四川省清单内的药品在本地的应急医药储备情况,定期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储备品种。对国家和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开展应急医药储备。对国家和四川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尤其是用量不确定的急(抢)救药品、涉及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治疗性药品,各地按程序优先纳入当地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范围。四川省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应当积极保障国家和四川省清单内药品的生产供应。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1

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

序号

品种名称

剂型

1

雌三醇

乳膏剂

  附件2

四川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序号

名称

剂型

1

雌三醇

乳膏剂

2

地高辛

片剂

3

丙戊酸钠

片剂

4

人凝血因子Ⅷ

注射剂

5

氯丙嗪

注射剂

6

异丙嗪

注射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