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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卫生城镇创建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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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爱卫发〔2023〕1号


各市(州)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城镇创建标准,优化评审程序,提高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省爱卫会在《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原省级卫生城镇创建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卫生创建工作实际,参照《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研究制订了《四川省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城市和卫生县标准(2022版)》《四川省卫生乡镇标准(2022版)》《四川省卫生村标准(2022版)》《四川省卫生单位标准(2022版)》《四川省无烟单位标准(2022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管理办法和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爱卫发〔2014〕6号)、《四川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城镇创建相关标准(试行)的通知》(川爱卫发〔2016〕9号)、《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四川省卫生县城标准》同时废止。


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