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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3-04-18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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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监管函〔2023〕116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托幼(育)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工作情况;消毒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接收任务清单(2022年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2022年除随机抽查外以普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全部纳入2023年抽查范围)后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二)监督抽检任务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各市(州)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申请调整并附调整原因证明材料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申请调整需先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由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简称“省总队”)在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执法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已注销、已关闭、底档重复需清理等情况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需通过任务关闭流程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省总队统一进行任务关闭。

    (三)各市(州)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同级疾控机构承担,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四)医疗卫生监督抽查任务中,涉及到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相关监督抽检内容的,应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共同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要将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工作相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安排。执行随机抽查任务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市(州)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各市(州)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市(州)在完成计划基础上,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9号),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卫生监督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各市(州)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省总队负责加强对各市(州)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督促做好“两库”清理工作,强化对各市(州)随机抽查工作的稽查,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市(州)上报的数据信息,并组织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于11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全年情况报告(包括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我委将适时对各市(州)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

    综合监管处:徐亚莉    028-86132198

                毛  毅    028-86133880

                王少华    028-86135145

                林  锐    028-86139290

    疾病预防控制处: 吴慧媛 028-86130236

    医政医管处:     李  科 028-86135710

    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唐 灏 028-65277044



  附件:1.2023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3年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3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3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