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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1-07-0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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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背景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机构内抗肿瘤药物的遴选、采购、储存、处方、调配、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以下四点内容。一是分级管理抗肿瘤药物。各级各类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将抗肿瘤药物分为限制使用级和普通使用级,其中靶向抗肿瘤药物和肿瘤免疫治疗药物应纳入限制使用级管理,并制订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省药事质控中心和省肿瘤质控中心要对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二是审慎制定首次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首次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由设有肿瘤科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肿瘤专业医师制订并实施,鼓励由三级医疗机构制订并实施。医联体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本医联体内其他医疗机构首次抗肿瘤药物方案的指导,提高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的肿瘤患者,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执行上述医疗机构制订的治疗方案,进行肿瘤患者的常规治疗和长期管理。三是加强抗肿瘤药物处方权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师处方权的授予、考核等管理,在本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处方权限,并建立抗肿瘤药物使用人员处方权限档案,动态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肿瘤相关专业医师,经本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其他需要使用抗肿瘤药物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办法》明确的内容组织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相应处方权。医师按照被授予的处方权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肿瘤药物。四是强化培训落实监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办法》明确的内容,定期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加强对抗肿瘤药物处方审核、点评工作,并将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和用药医嘱审核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我省合理用药评估工作要求,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相关链接:关于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