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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政策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3-01-10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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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加强限制类技术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我委在2019年印发的《口腔颌面复杂种植技术等4项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及管理规范》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四川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四川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并于2023年1月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
  明确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由原来的4项修订为口腔颌面复杂种植技术、聚焦超声消融恶性肿瘤治疗技术、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5项技术。
  (二)新增省级限制类技术对应的疾病诊断与手术操作编码
  根据《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制定5项省级限制类技术的定义和ICD-9-CM-3编码,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理更加科学化、精准化,为实现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制定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结合我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实际,围绕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和培训管理等方面,制定5项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更加完善、具体、细化。
  (四)新增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
  新增了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质量控制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意义和备注,指导医疗机构理解掌握并贯彻实施。
  二、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和四川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按要求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前期已备案开展的国家和省级限制类技术,应重新自我评估后进行备案;按要求规范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各级质控组织、行业学协会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相关连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